| 第 十 二 條 |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由每一團體會員推派分會會長及代表一人組成。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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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 十 三 條 |
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八、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之議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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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 十 四 條 |
本會置理事九人、監事三人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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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 十 五 條 |
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會長。會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之主席。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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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 十 六 條 |
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二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會長。
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會長之辭職。
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七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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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 十 七 條 |
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議決監事之辭職。
四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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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 十 八 條 |
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
; 會長任期二年,不得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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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 十 九 條 |
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因故被罷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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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 二 十 條 |
本會置祕書長一人,承會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會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但祕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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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二十一條 |
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會長一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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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二十二條 |
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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